第9條公證人辦理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事務時,不得接受請求人以匿名或假名請求,且不得委由第三人進行請求人之確認。公證人於下列情形,應確認請求人之身分:一、辦理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事務。二、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三、過去曾經辦理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之請求人,對其身分資料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