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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公證人辦理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事務時,不得接受請求人以匿名或假名請求,且不得委由第三人進行請求人之確認。
公證人於下列情形,應確認請求人之身分:一、辦理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事務。
二、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三、過去曾經辦理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之請求人,對其身分資料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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