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民間公證人事務所應辦理之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措施如下:一、訂定第四條之實施要點以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二、於邀集其他公證人聯合設立事務所或聘用其他人員時,除專業能力外,亦應注意其品格。三、指定專人監督第一款實施要點之執行。四、提供事務所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最新法規,並定期舉行員工訓練。五、定期檢查及評估第一款實施要點之執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