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法院公證處應辦理之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措施如下:一、訂定前條之實施要點以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二、指定專人監督前款實施要點之執行。三、提供公證處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最新法規,並定期舉行員工訓練。四、定期檢查及評估第一款實施要點之執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