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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後,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為捨棄、撤回、和解、提起上訴或再審之訴。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前項同意前,得使受害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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