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大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大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訂有婚約者,為聲請案件當事人。二、大法官現為或曾為聲請案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家長、家屬、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三、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之證人或鑑定人。四、大法官曾參與原因案件之裁判或仲裁判斷。五、大法官曾因執行職務而參與該案件之聲請。六、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之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七、大法官於執行律師業務期間,其同事務所律師為該聲請案件之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