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條立法院得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規定,就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前項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一、聲請機關名稱、代表人及機關所在地。二、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職業、住所或居所。三、被彈劾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四、彈劾案決議作成之程序。五、彈劾之原因事實、證據及應予解職之理由。六、關係文書之名稱及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