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條判決宣告法規範定期失效者,於期限屆至前,審理原因案件之法院應依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之意旨為裁判,不受該定期失效期限之拘束。但判決主文另有諭知者,依其諭知。前項法規範定期失效之情形,各法院於審理其他案件時,準用第五十四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