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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憲法訴訟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下列事項: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
三、有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案由。
五、經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終結日期。
六、主文。
七、當事人陳述之要旨。
八、理由。
九、年、月、日。
十、憲法法庭。
判決書應記載參與判決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與不同意主文之意見,並標示主筆大法官。
判決得於主文諭知執行機關、執行種類及方法。
理由項下,應記載受理依據,及形成判決主文之法律上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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