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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由大法官書記處辦理紀錄事務。
前項紀錄人員之迴避,準用大法官迴避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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