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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經言詞辯論之裁判,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
但自言詞辯論終結時起至宣示裁判期日不得逾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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