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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憲法法庭命被聲請政黨停止全部或一部活動之裁定前,應聽取被聲請解散政黨之意見。
憲法法庭為前項裁定後如因情事變更而認無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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