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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憲法法庭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言詞辯論,以聲請人聲明應受裁判之事項為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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