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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者,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提出受任人具有律師或教授資格之證明文件。
憲法法庭許可代理人後,如認為其不合適者,得隨時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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