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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大法官助理於聘期未屆滿前離職者,應於預定離職日前一個月提出離職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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