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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大法官助理於任職期間取得更高學歷或經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如得改敘較高薪點,得於取得改敘資格後,向司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自申請改敘之日起生效。
但已支領前條各款較高薪點者,不予改敘。
本辦法施行後,於施行前原即經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如按本辦法得改敘較高之薪點,得向司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自申請改敘之日起生效。
但已支領前條各款較高薪點者,不予改敘。
前條第二項考試及格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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