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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大法官助理薪點折合率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時之最高標準支給,其月支報酬依下列規定:一、以碩士學歷聘用者,自三九二薪點起敘;其經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四○八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五二○薪點。
二、以博士學歷聘用者,自四二四薪點起敘;其經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四四○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五二○薪點。
三、曾任大法官助理職務,離職後再任者,如離職時所支薪點較依前二款資格所敘薪點高者,以該較高薪點敘薪。
前項所稱經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指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取得該項考試之及格證書者。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指取得該項考試之考試及格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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