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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大法官助理之聘用採曆年制,聘期一年。
工作績效優良者,得予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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