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大法官助理就業務事項應服從配置大法官之指揮監督,一般行政事務則由書記處處長或其授權之人協調管理。書記處處長或其授權之人認有必要,得指派資深之助理一人為助理長,負責協調與助理有關行政事務之推行,及反映助理有關業務及行政事務之意見。除有特殊情形外,助理長之任期一年,屆滿得連任。助理長於任期中離任,得另指定之,其任期重新起算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