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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大法官助理就業務事項應服從配置大法官之指揮監督,一般行政事務則由書記處處長或其授權之人協調管理。
書記處處長或其授權之人認有必要,得指派資深之助理一人為助理長,負責協調與助理有關行政事務之推行,及反映助理有關業務及行政事務之意見。
除有特殊情形外,助理長之任期一年,屆滿得連任。
助理長於任期中離任,得另指定之,其任期重新起算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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