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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每位大法官助理以配屬一位大法官為原則;承大法官之命,協同調司法院協助辦理案件之法官,處理案件相關等事務。
大法官助理與現任大法官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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