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大法官助理之到職訓練,由司法院辦理;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以下簡稱書記處)綜理相關事務。前項訓練應有先行之六小時一般課程,內容包括業務事項、工作環境、公務倫理、權利義務、其他司法行政等有關事項之說明及學習。前項以外之其餘十二小時,為釋憲實務專業課程。如有必要,得選擇參加司法院、法官學院所舉辦釋憲實務相關之課程或研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