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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懲戒法院組織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懲戒法院置法警長一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法警二人至八人,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錄事五人至十七人,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庭務員一人至三人,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懲戒法院因傳譯之需要,應逐案約聘原住民族或其他各種語言之特約通譯;其約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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