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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懲戒法院組織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懲戒法院原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錄事或庭務員之職缺,繼續雇用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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