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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懲戒法院組織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依前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下列處分: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
二、有廢弛職務、逾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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