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懲戒法院設法官會議。法官會議之組成、召開時間、議決事項及議決程序等事項,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法官法第四章之規定。懲戒法院設職務法庭法官會議,其會議之組成、召開時間、議決事項及議決程序等事項,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準用法官法第四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