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條法警之職掌如下:一、送達、解送人犯或候審戒護、值庭、具保責付、拘提、搜索扣押、協助強制執行、警衛、值日事項。二、所屬法院法警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三、其他有關法警事務及長官交辦事項。前項第一款之管理要點及執行職務注意事項,由智慧財產法院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