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條訴訟輔導科之職掌如下:一、辦理為民服務與訴訟輔導等事項。二、關於所屬法院訴訟輔導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三、其他有關訴訟輔導及長官交辦事項。辦理前項第一款事項,準用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規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