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條研究考核科之職掌如下:一、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二、年度工作計畫編擬事項。三、公文稽催管制事項。四、案件進行檢查事項。五、列管項目之追蹤管制、考核事項。六、自行檢查事項。七、業務檢查策劃事項。八、所屬法院研考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九、其他有關研考及長官交辦事項。研究發展考核進行情形及結果,應按月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送院長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