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61條

書記官於收受案卷或文件後,應即依照規定登記簿冊或建檔,其應由庭長、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處理者,即分別送請核閱;其應由書記官自行處理或應簽請院長處理者,即分別處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