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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58條

書記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
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
其代理期間逾三日者,應報經院長核定。
書記官以下職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其代理期間逾三日者並報告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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