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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1條

初任司法事務官前五年內製作之辦案書類,應於原本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院長指定之人及院長審閱。
前項審閱,院長得另行指定適當人員襄助審閱。
前二項之審閱要點,由司法院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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