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執行處之事務,由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
書記官應優先遴選資深而成績優良,並有民事紀錄經驗者任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