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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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