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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分別依其改任或遴選之類別,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或商業事件之審判相關事務。
司法院因應業務需要,得調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至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事,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進行、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及裁判書之草擬等事項。
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調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事期間,計入其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年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或調派各級法院或行政法院其他司法人員或借調其他機關適當人員充任,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進行、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等事項。
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
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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