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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最高法院設置分庭條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最高法院分庭之書記官,得由分庭就各該區域之高等法院或分院內呈請調用若干人,辦理紀錄及其他一切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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