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條發出文件應連同送達簿由收受機關或本人加蓋圖章或簽名於簿內,郵寄者應將郵局執據粘存或由郵局加蓋日戳。拍發電報,應連同送達簿由電信局加蓋日戳。公告文件及送達公報文件,均應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於公告文件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