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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51條

文書科收案書記官收到民、刑事訴訟文卷,應即分別卷宗、證物、書狀及文件,逐一點清,並就職掌應辦事項辦理完竣後,分別送交民事科或刑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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