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條訴訟輔導科之職掌如下:一、輔導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訴訟進行之手續。二、指導繳納訴訟費。三、洽領裁判書類正本、裁判確定證明書及其他應送達或發還之文書。四、答復關於民、刑事訴訟程序之詢問事項。五、查詢裁判主文及有關案件進行情形。六、洽辦法律扶助事項。七、洽請閱覽卷宗。八、其他有關便民服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