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條研究發展考核科之職掌如下:一、關於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二、關於年度工作計劃編擬事項。三、關於文書稽催管制事項。四、關於案件進行檢查事項。五、關於各項列管事項之追蹤管制考核事項。六、關於司法風紀之維護事項。七、關於自行檢查事項。八、其他有關研究發展考核及長官交辦事項。研究發展考核進行情形及結果,承辦人員應按月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送院長核閱,並依其職權作適當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