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條書記官長之職責如下:一、襄助院長處理本院行政事務。二、院長交辦機要事項。三、所屬各科職員工作調整之擬議。四、所屬各科職員之指揮監督。五、本院重要會議之籌劃進行。六、建議院長有關業務改進及注意事項。七、本院重要行政文件之審核。八、本院尋常行政文件之簽發。九、書記廳重要文件之判行。十、院長交辦事項。十一、新聞之發布及其他公共關係之聯繫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