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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民、刑事庭庭長會議、民、刑事庭會議,應以過半數庭長、法官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會議停止辦案之庭長、法官得登記後列席,院長並得指定書記官長、民、刑事科科長、資料科科長及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一項之會議議事要點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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