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民、刑事庭法官之職責如下:一、主辦案件內容之審查報告。
二、關於主辦案件訴訟進行文稿之審核。
三、參與評議時意見之陳述。
四、主辦案件裁判書之撰擬。
五、裁定提案大法庭前徵詢書及受徵詢時回復書之撰擬。
六、其他有關審判程序之事項。
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於法官充審判長時準用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