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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67條

保存之卷宗,必須調閱時,應經審查科科長或書記官長以上人員簽章,始得檢付。
調取卷宗時,文書科管卷人員應予登錄,返還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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