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書記科職掌如下:一、訴訟卷證之點收整理及編訂事項。二、訴訟事件之登記事項。三、裁判參考資料之整理編目事項。四、筆錄及期日通知之製作事項。五、訴訟進行中文稿之撰擬事項。六、裁判之編號事項。七、訴訟卷證之保管事項。八、裁判正本之製作、送達與主文之通知、公告事項。九、已結卷宗之編訂、發還、歸檔事項。十、裁判後文件之處理事項。十一、其他依法令應由書記科辦理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各庭書記科並應受各該庭長之指揮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