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書記廳設下列科,承長官之命,辦理各該科主管事務:一、各庭各設書記科。
二、審查科。
三、文書科。
四、研究發展考核科。
五、總務科。
六、訴訟輔導科。
七、本院置法警長一人,法警若干人,必要時得置副法警長一人,法警之管理準用法警管理辦法之規定,其他作業要點及執行職務注意事項由本院另訂之。
各科置科長一人,書記官若干人,科長以一等書記官兼任之。
各科於業務需要,得分股辦事,股長由一等或二等書記官兼任之。
書記廳置通譯、法警、執達員、錄事、庭務員若干人,辦理有關通譯、警衛、送達及值庭等事務。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