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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經評議決定之裁判主文,應由各該庭書記科立即公告,抄送文書科,並通知行政機關以外之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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