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庭長之職責如下:一、本庭事務之監督。二、本庭評議之主持及評議簿之保管。三、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之判行。四、年終會議決議及院長交辦事項之處理。五、本庭法官工作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六、對調辦事法官之督導考核。七、配置本庭法官助理及其他職員工作之指揮及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與獎懲之擬議。八、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九、法律問題之研究。十、抽籤及電腦分案事務之主持。十一、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事項。前項規定,於未設庭長之審判長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