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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院長為謀審判業務及行政事務之改進,得指定人員擔任研究、設計、審核等事宜。
前項人員得指定停止辦理事件之庭長、法官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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