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條各單位承辦文稿除本規程另有規定外,應逐級核轉送陳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得依其性質逐級授權決定。前項授權由分層負責明細表定之。高等法院應訂定該院及其所屬法院分層負責明細表,並陳報司法院核定。高等法院得自行訂定辦事要點,並陳報司法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