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法院應於每年度終了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年終會議,決定次一司法年度之下列事項:一、法官事務分配。二、法官分案符號。三、法官代理次序。四、合議審判法官之配置。年終會議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但遇有法官分發調動,而有大幅變更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必要時,宜以法官會議議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