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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法院應於每年度終了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年終會議,決定次一司法年度之下列事項:一、法官事務分配。
二、法官分案符號。
三、法官代理次序。
四、合議審判法官之配置。
年終會議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但遇有法官分發調動,而有大幅變更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必要時,宜以法官會議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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