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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2條

書記官長承院長之命,處理該院一般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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